碳边境调整机制

2023年5月17日,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,简称CBAM)法规被正式生效,这标志着CBAM正式走完所有立法程序,成为欧盟法律(Regulation)。相较于实际影响,其象征性意义更加重大。这是首次将碳排放管辖权扩大域外国家,要求贸易链中企业申报、缴纳碳排放费用,世界各地的企业都要面临一项新的挑战。本文根据自身经验,分析CBAM法案中关键要点,分享给各位。

欧盟很早就酝酿对外征收碳排放税,最早的实质性行动可以追溯到2008年通过的“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”,将非欧盟国际航班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。但是此时,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共识较少,受到了主要贸易伙伴强烈反对,并且当时EU-ETS仍然不太成熟,该法案并未实际执行。因此,从2021年7月形成CBAM立法草案开始,立法进程受到广泛关注。

如果用简化理解,可以将CBAM理解为一种欧盟关税,纳税人是欧盟的进口商(大概率会转嫁到上游生产者),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放行为,目前CBAM执行动态税率,可以简化理解为商品生产国碳价与欧盟市场碳价之差。用一句话来解释CBAM,“欧盟将对EU-ETS覆盖行业进口产品,征收碳排放税费,使欧盟内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价格基本持平,以保护欧盟境内生产企业。”

根据法案正文对该机制的定义,欧盟主张CBAM是一种碳排放管制政策,可将进口产品置于欧盟碳市场相同的价格环境,而非“关税”。

目前各界对CBAM讨论非常广泛,其中杂揉了很多对新事物的恐慌,甚至以讹传讹。只有较少数人认真阅读法案要求,基于事实分析法案内容与影响。即使有少数专家、媒体持续追踪立法进程,受限于欧盟内部意见摇摆,很有可能给出前后相左的看法。恰逢法案正式落地,在此刻对法案进行解读更为合适。希望本文对各位了解CBAM有所助益。

利益相关方

CBAM想要管理跨国贸易过程中碳排放问题,因此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非常的多。大致可以分为三类:

  • 监管机构,包括欧盟委员会、成员国的CBAM主管当局以及海关;
  • 执行人,主要包括进口商、间接海关报关代表,他们申报CBAM的责任人。初次之外还包括符合审理数据准确性的审核机构,虽然他大概率受聘于数据提供方,但是目的是为进口商服务,所以将其归类为执行人。
  • 数据提供方,主要以商品生产者为主。
    各方之间的关 系如图3所示。

这里面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由各成员国自行指定,通告欧盟委员会即可,因此可能会出现在不同国家汇报给不同部门的情况,但是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一致的,均有欧盟委员统一制定。

报告CBAM信息是进口商的责任,他需要按季度申报日历年内上一个季度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,列明直接和间接排放,以及已经在国外实际支付的碳价。但这些信息都是商品的生产者提供的,如果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核查的证书也要生产者提供。

还要提一句的是只要是根据 (EU) 2018/2067 条例认可的 EU ETS 核查机构均可以作为审核机构,都自动具有CBAM的核查资质(CBAM法规第18条),但需注意的是欧盟的核查机构分行业的,国内也是这样,但是现在没有很重视区分罢了。但在选择CBAM核查机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行业。可以直接到欧洲认可联盟(European Accreditation)的网站上去查具有欧盟碳市场核查资质的机构。或者去相应进口国主管部门那里也能查到,这是法国审核的机构

生产商要求

中国的绝大多数企业是生产商的角色,位于整个信息链条的底层。如果企业有出口欧盟需求,并且出口产品属于CBAM覆盖产品,需要主动向委员会申请登记其设施信息,包括:

  • 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  • 每个装置的地理位置,以经纬度方式表示,并保留六位小数;
  • 设施的主要生产活动。

并且运营商应当维护其等级信息的准确性。包括,

  • 如果上述信息发生变化,运营商需要主动通知委员会进行修改。
  • 注册有效期为五年,应注意及时维护确保始终有效。
  • 可以随时向委员会申请删除CBAM注册信息,但注册信息具体的删除时间有委员会决定,以不影响审查已经签发的CBAM证书为宜,预计可能在运营商获得最后一份CBAM证书后四年以后。

最重要的,运营商还有核算产品隐含碳排放义务,并需要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,并将其结果通知授权CBAM申报人,已完成申报活动。完成核算和认证的材料必须至少保留4年,以备抽查。因此,想赚欧盟的钱,必须要一套管理程序来应对CBAM。从内容上来说,可以沿用碳管理体系,在其基础上针对CBAM进行一些重点优化即可同时应对国内碳市场和欧盟CBAM。

覆盖范围

适用行业

欧盟设立CBAM是为了解决“碳泄露”问题,所谓碳泄露是指由于与气候政策相关的成本原因,企业将生产转移到排放限制较宽松的其他国家。防止企业因为EU-ETS的严格要求,将生产设施转移到国外,这也是欧盟绕开WTO最惠国待遇的法理基础。因此,不论是现在还是未来,CBAM机制覆盖范围必定是EU-ETS的子集,CBAM法案说理部分第28、29、67条也直接反应这个观点。

目前EU-ETS主要集中在能源部门、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、航空和海运部门。根据欧委会评估,钢铁、炼油、水泥、铝、有机基础化学品、氢和化肥是排放量最大的行业。同时在立法过程中,欧委会还考虑泄露风险和管理成本,将炼油、有机基础化学品排除首批名单,现有技术和知识条件下,很难对此类单个产品隐含碳排放进行核算。考虑到电力行业巨大的排放,也将电力进行管理。

首批将六类产品纳入管理范围,我按照是否核算间接排放(用电排放),将其分为两类:

  • 仅考虑直接排放:钢铁、铝、氢气。欧盟已经对这些商品采取财政措施补偿电价,转嫁的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所产生的间接排放成本,所以在EU-ETS取消这些抵偿措施之前, CBAM 不会考虑这些商品的间接排放。
  • 同时考虑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:水泥、化肥、电力。

值得注意的是,CBAM法案中对于直接排放、间接排放的定义与常规理解有所差别。CBAM中间接排放仅包含用电排放,而将用热排放归类于直接排放。

未来扩展范围

现在有一种无限度的扩张CBAM的覆盖范围的解读趋势,只要客户产品和上述六类商品搭边,就鼓吹未来可能受到欧盟管制,这属于对法案Article 30第3款的扩大解读,法案虽然要求欧委会在2025年确认是否要将附件 1 中所列商品价值链下游的其他产品纳入管辖,但这应该看作对进口商采取规避措施的回应,防止进口商或者生产商将商品进行简单加工或者分拆,以逃避CBAM管控。而不是无限制扩大CBAM适用范围。

在法案Article 30条款中,明确要求欧委会在过渡期(2025年12月31日)结束之前,提交一份评估报告,考察未来发展方向。报告中第一条内容就明确列明了未来重点考察方向:

  1. 钢铁、铝和氢气的间接排放;
  2. 商品运输和运输服务中隐含的排放;
  3. 其他有碳泄露风险的产品,尤其是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
  4. 商品生产的前体材料隐含的排放。

其中,只有第3点提到了将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纳入覆盖范围的建议,此类产品的厂家的确需更加关注CBAM运行机制和法规调整方向。如果仅考虑排放规模,后续炼油是一个可能的方向,但考虑到经济半径和市场需求,对中国企业的影响非常有限。即使退一万步来说,如果欧盟能够在2034年顺利的取消EU-ETS的全部免费配额,CBAM有可能会涵盖EU-ETS内所有行业,这就是CBAM的极限了。如果涵盖了EU-ETS不覆盖的企业,会突破WTO最惠要求,摧毁其法理基础。

除了行业覆盖范围会扩大,商品的碳排放边界也会逐步增加。除了第3条,其余条目均在考虑不断扩增核算范围,从间接排放、运输排放到前体材料隐含排放。核算边界不断扩增,核算难度越来越大,最终可能不会全部执行。但为了完成评估报告,CBAM一定会要求进口商报送相关数据,并通过价值链传到给中国的企业。这就要求中国企业至少能够拿出相应数据,甚至能够符合第三方审核的要求,需要企业建立自己的碳管理体系。

温室气体类型

CBAM 机制下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符合第 2003/87/EC 号指令附件 1 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,即二氧化碳以及氧化亚氮和全氟化碳(如适用), 不包括甲烷。

履约流程要求

过渡阶段

CBAM法案设置了一段过渡期,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到2025年12月31日,在过渡期内进口商仅需要在货物进入欧盟之前,履行报告义务,而无需缴纳相关费用。过渡期内报告义务流程如下。

正式实施阶段

季度报告
进口商应按季度申报日历年内上一个季度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,列明直接和间接排放,以及已经在国外实际支付的碳价。

季度履约

CBAM 授权申报商需要在年度清缴前,购置CBAM证书,要确保每季度末账户中的 CBAM 证书数量能够覆盖截止当下所有进口商品至少80%的隐含碳排放。

年度报告

自2027年开始,每年5月31日之前,CBAM授权申报人应向主管机构提交上一日历年的CBAM登记表。根据CBAM法案,至少需要提交以下信息:

  • 上一日历年内进口的每类商品的总量,电力以兆瓦时表示,其他商品以吨表示;
  • 经核证的所进口商品的总隐含碳排放量,以每兆瓦时电力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数表示,或对于其他商品,以每吨各类商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数表示;
  • 清缴的 CBAM 证书总数,如在原产国支付碳价,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
  • 核查报告副本

证书清缴(履约)

自2027年开始,每年5月31日之前,CBAM 授权申报商应通过 CBAM 注册系统清缴 CBAM 证书。

多余证书处理

如果有多余的证书,可以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回购申请,将多余的证书按原价退回。如果不退回,平台会在每年7月1日统一注销上年发放的 CBAM 证书,且没有任何补偿。

支付碳价

进口商需要为商品隐含碳排放提供等量的CBAM证书,每张证书代表$1tCO_2e$排放。申报人需要在次年5月31日之前交齐上一年度CBAM证书。因此,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,商品隐含的碳排放和CBAM证书价格。

CBAM证书价格

CBAM证书统一定价,为最近一日历周EU-ETS 配额拍卖价格收盘价的平均值,并且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更新价格。

这里面有个豁免情况。如果商品在原产国已经支付了碳价(税、费等),可以申请减免CBAM证书数量。但是并非所有碳价都能获得减免,法案授权欧委会综合考虑原产国提供的回扣、补贴等有可能降低碳价的措施。例如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,可能会被认为抵消了部分碳价,进而导致企业实际承担碳价无法被欧盟认可。所以当客户想要了解政府补贴、奖励时,这方面需要企业格外注意,谨慎回复,可能会减少不必要的支出。最近欧美都出台了反补贴的法规,欧盟的《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法案》主要就是针对中国,他们认为中国政府的补贴帮助中国企业获得不正当优势,破坏市场公平环境,损害欧盟利益,所以要反补贴。

即使不考虑上述因素,中欧之间碳价差异极大,2022年全国碳市场碳配额交易加权平均价为55.3元/吨,欧盟近期碳价约为80欧元,接近10倍的价差,即使欧盟完全认可中国碳市场价格,抵扣也显得杯水车薪。所以,企业核心坚持低碳高质量发展,如何从自身生产节能减碳,才是应对外部碳定价的根本举措,欧盟已经将中国作为系统性竞争对手,将希望寄托于欧盟的豁免不现实。

但是仍需注意的是,目前该部分实施细则尚未出台,欧委会后续会针对性立法或者出台最佳实践。如果不能对立法进程施加影响,那就提前了解,多掌握信息,谋定而后动总归是好的。

罚则

法案的处罚相对较高。如果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足够数量的CBAM证书,会被处以处以CBAM证书差额价格3~5的罚款,并同时要求申报人补齐缺失的证书。相当于要缴纳4~6倍价格的罚款,结合欧盟拍卖价格,这笔款项数目不低。

回购

CBAM不开放二级市场,但是支持回购。如果企业购买的CBAM证书多余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的数量,可以选择将其退回给平台(或者称平台回购),退回的数量不能超过上一年度购买量的1/3,并且平台仅退回证书购买时实际发生的费用。

排放量计算

法案中将商品分成了“简单商品”和“复杂商品”,定义上“简单商品”是指生产加工过程中仅需原料(前体)、且燃料无隐含碳排放的商品,而剩下的就是复杂商品。但是关于前体、简单商品和复杂商品的定义还有待欧洲委员会出台细则。最晚会在根据30条第2款制定的过渡期前提交的评估报告中进行明确的定义。

实际特定隐含碳排放量

在数据真实、准确的前提下,CBAM 优先考虑使用实际数据计算的实际隐含碳排放量。法案中展示的计算原理非常框架性,且非常浅显易懂,每吨产品的碳排放为生产产品归因碳排放量与对应设施产量的比值,对于不同类型产品,归因碳排放量可能还包含用电间接排放,对于复杂商品还需要考虑前体隐含碳排放。最复杂的计算流程也不过如此。

但是目前核算边界、数据源、排放因子都有待欧洲委员会给出详细的实施细则,在这些细则出台之前,很难评估核算工作难度。如果参照EU ETS规则开展工作,将会对国内生产企业和检测化验企业提出非常高的要求。

默认值

如果 CBAM 授权申报商无法准确确定实际排放量,则应当使用默认值。这些数值应有两个来源:

  • 在商品出口国每种商品的平均排放强度的基础上,向上浮动一定比例,浮动比例尚未确定。
  • 如果出口国缺乏某种商品的可靠数据,则应将 EU ETS 内生产该类商品的最差设施的平均碳排放强度的 X%设为默认值,X数值也需要欧洲委员会出台细则确定。

电力特殊要求

法案对商品中隐含电力碳排放进行了单独说明,除非有证据证明生产者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协议,并且购电量也满足一定要求,则可以使用实际的隐含排放量计算。否则均应使用默认值。VPPA能否能满足要求?绿电绿证、光伏、风电绿证之间区别,电力市场是否可以购买可再生能源。

关于默认值计算方式,虽然目前仍然不是很清晰,但是法案给出了计算依据:

  1. 欧盟电网排放系数;
  2. 电网原产国排放系数;
  3. 原产国定价源头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;
  4. 生产该商品的电力排放系数的平均值。

并且我觉得附件 4 的第7条可以特别关注,第7条提供了一个使用较低排放因子的窗口,只要能证明由于客观原因,本地区生产的商品的默认值低于欧盟委员会设定的默认值,那就可以使用较低的默认值。水电充沛的西南地区是不是可以搞一波,如果国家允许的话,哈哈。

信息披露

委员会每年都会公布上一年CBAM覆盖每种商品进口隐含的总排放量,但是不会披露具体进口商和运营商的信息。

另外,法案允许经营者选择是否公开经营者名称、地址和联系方式,所以如非必要,尽量选择不公开,少说少错,在大数据时代,谁知道会不会有好事者发现企业的小动作。但是设施所在位置一定会对外披露

概念

隐含排放:商品生产过程直接排放和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。
实际排放量:商品生产过程直接排放,以及基于实际电力生产数据计算的电力排放
归因碳排放量:生产过程的系统边界内,报告期内由产生商品的生产过程引起的设施的排放量。
电力排放系数:是默认值,按二氧化碳排放量计,代表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的排放强度;

附件一 CBAM覆盖产品清单

CN代码 商品名称 排放源 温室气体类型

参考资料